1967年2月14日:《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条约》签订
《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条约》(Treaty for the Prohibition of Nuclear Weapons in Latin America)。亦称《特拉特洛尔科条约》。墨西哥、智利等14个拉丁美洲国家于1967年2月14日在墨西哥城的特拉特洛尔科区签订,无限期有效。条约采取对缔约国分别生效的方式。1967年9月20日首先对墨西哥生效。至1999年,33个拉美国家已全部签署并对其生效。
主要内容
条约由序言、31条正文、1项过渡性条款和2个附加议定书组成。主要内容是:缔约国只能为和平目的利用核能和进行核装置爆炸;禁止以任何方式在各自领土内试验、使用、制造、生产或取得任何核武器;不得以任何方式接受、储存、安装、部署和拥有任何核武器;不得以任何方式参加任何核武器的试验、制造、使用、拥有或控制;成立“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组织”,设全体会议、理事会和秘书处;全体会议为最高权力机关,负责检查条约执行情况,研究和制订和平利用核能的合作计划。
第1议定书规定,在本条约区外但对本条约区内的领土在法律上或事实上负有国际责任的国家,承担本条约规定的义务。至1992年8月,与该议定书有关的英国、荷兰、美国和法国已签署并批准。第2议定书要求有核武器国家充分尊重该地区的非核化地位,不对缔约国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至1979年1月,与该议定书有关的英国、美国、法国、中国和苏联都已签署并批准。
主要意义
该条约是在一个人口稠密地区建立无核区的第一个地区性条约。中国政府一贯尊重和支持拉丁美洲国家建立无核区的主张,并在1973年8月21日签署第2附加议定书,同时声明:要使拉丁美洲真正成为无核区,首先需要所有核国家,特别是拥有大量核武器的超级大国,作出不对拉美国家和无核区使用和威胁使用核武器的切实保证,并要求他们承担下列义务:撤销在拉丁美洲的一切外国军事基地;任何带有核武器的运载工具都不得通过拉丁美洲国家的领土、领海和领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