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野史秘闻

郑和下西洋如何解决语言不通的问题

编辑:fsxoyo发布时间:2023-06-03 00:56

郑和下西洋共计七次,远航西太平洋和印度洋,拜访了30多个国家和地区,但大部分国家的语言并不相同,那么在明朝时期,郑和是如何解决语言不通问题的呢?

其实因为早在汉朝时期,就有译官的出现。再如唐朝时,也有专职翻译的“译语人”。

《后汉书·班固传》:今乌桓就阙,稽首译官。

上述文献中的乌桓,起初是北方的一个游牧民族,语言并不与中原互通,但在东汉时派遣使臣前往汉王朝的王城觐见天子,因此汉王朝方面派出了译官进行翻译。

可见在汉朝时,王朝就已经有了翻译语言的意识,并且培养了专门的翻译官负责语言翻译工作,此后经过历史的不断推进,再加上“唐、宋、元”三朝对外加强联系,国内逐渐聚集了大量的外邦人员,这些来自天南地北的外邦人员,不仅为中原王朝带来了朝贡的物品,还包括他们当地的文化和语言。

再如唐朝时,也有专职翻译的“译语人”,甚至会八国语言。

《资治通鉴》卷一九九:中书掌受四方朝贡及通表疏,故有译语人。

还有引发著名历史事件——安史之乱的安禄山,也是一位在语言上十分具备天赋的人才,《安禄山传》中记载,称安禄山“解九蕃语”,可见安禄山并不只是印象中的杀戮无度,能够笼络胡族各方势力发动兵变,自然也是通晓各族语言。

而在唐朝时期甚至和上百个国家建交,可想而知当年的翻译员还是非常吃香的,只要同时掌握几门外语,自然就能在偌大的长安城里谋取一条不差的生路。

当然翻译员的存在,也会衍生出很多问题,比如翻译是否会出错?若出错,又当如何定论?

还有翻译员在参与重大会议或场合时,故意将语言原意翻译错,以制造矛盾,纠纷,乃至牟取商业利益,在审判异族犯人时通过翻译制作伪证,又该如何论处?

这些衍生出的复杂问题,早在唐朝时就已有方法解决。

《唐律》第三八七条:诸证不言情,及译人作伪,致罪有出入者,证人减二等,译人与同罪。

可见有相关律法的规范与约束,在唐朝时,译语人,或称翻译员,就已经属于非常正式的职业,而且对个人的语言才能要求不低。

至于到了明朝,也就是我们前文所说的郑和下西洋时期,翻译工作就更不是什么难事。

得益于历朝历代遗留的翻译知识与大量资料,即使明朝曾经施行海禁,但仍然有大量的翻译人才,比如郑和曾经到过古书中提及的“林邑”,现为越南以南的广阔地区。

早在秦朝的时候,中原王朝便已经对那里有所了解,起初是叫象林郡,唐朝的时候称“昆仑”,所谓“昆仑奴”,不只称呼非洲人,还称呼林邑以南地区的族群,也是郑和下西洋的必经之处。

试想长达数百年的时间里,中原王朝早已对此地了解全面,乃至有边塞人士掌握当地语言,如商贾去做生意学会林邑当地的语言,或是王朝专门派遣人才前往学习,这都是非常合理且正常的事情,所以即使语言不同,但流畅的交流还是不成问题。

再加上唐朝时期就已经有“昆仑奴”,足以说明当时的中国人已经最远去到了非洲,对外的联系更不必说,找出几个常年往来西域和中亚,以及东南亚国家的翻译不成问题,再加上历朝历代的朝廷一直都设置有译官,完全就不用担心语言问题。

那郑和下西洋的时候,难道会带很多翻译官么?而这些翻译官,当真能掌握全部要去的国家的语言吗?

这个就更不用担心了。因为郑和去往的地区,在历史上都曾与中原政权或多或少的建立过联系。

如暹罗,也就是现在所说的泰国,从公元13世纪开国之初,就和中国有着密切的往来,还有“忽鲁谟斯”这样的国家,现在来看就是伊朗,再往古代算,那就是波斯,当时到中原来传教,顺便教会中原人波斯语,也就不足为奇了。

再如萨珊王朝曾是波斯的统治王朝,虽然萨珊王朝与中亚等国,比如现在的印度、以及罗马帝国都互有战争,但随着西汉时期建立丝绸之路,逐渐与中国通商,来自异域的商人自然也带来了异域的语言,所以萨珊王朝与当时的中国交好,自然也将波斯语早早的传入了中国。

而后来阿拉伯帝国取代了波斯帝国,也同样与中国时有来往,阿拉伯语也不断传入中国,边关贸易的兴盛,也造就出掌握多种语言的商贾,而学会阿拉伯语基本就能在阿拉伯帝国内交流无阻碍。

甚至远到红海流域附近的众多国家,也曾是阿拉伯帝国的势力范围,所以在当时掌握一门阿拉伯语,就犹如今天学会了英语,起码在郑和的航线上去到的这些国家,交流都不会是问题。

可是还有个重要问题,是郑和最远去到过非洲,非洲的语言或者说语种,比阿拉伯语等更要复杂且陌生,但郑和用了一个非常简单的办法就搞定,那就是在去非洲之前,先从名为“阿丹”的红海国家找到通晓多种语言的非洲人,给予一定酬劳便使其成为了翻译外加向导,去往非洲国家访问或贸易,就更为简单了。

总而言之,在我国不同的历史时期,随着对外交流的广泛,语言问题一直都不是大问题,而且相对于文化上的冲突,几乎很容易就能实现无障碍交流,所以在郑和下西洋时期,基于之前各朝代积累的对外了解与相关知识,语言问题很轻松的便迎刃而解。

评论加载中..
加载中